两公司维权案又有新进展

扑克投资家 2018-01-17

两公司维权案又有新进展两公司维权案又有新进展

新年伊始,上市公司证券维权案依然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投资者诉宝利国际案再获法院立案受理,方正科技案将在3月8日迎来开庭审理;与此同时,中毅达和*ST上普双双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意味着这两家公司接下来将面临来自中小投资者的维权。

方正科技案

3月8日开庭

备受各界关注的中小投资者诉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又有新进展。“我们近期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材料,部分案件将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点开庭审理。另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多份裁定书,部分案件将合并审理。”1月11日,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方正科技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7年5月9日,方正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方正科技未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二、方正集团、武汉国兴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事项。证监会决定对方正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主体也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刘国华介绍,根据上海一中院的开庭传票,部分案件将于2018年3月8日上午9点在该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另外,根据上海市二中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某某某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该多起案件均并入(2017)沪02民初1311号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刘国华律师表示,之前很多类似案件也是合并审理,这无疑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上海一中院、二中院皆审理中小投资者诉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这种情况较为罕见。

“在2004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20日之前买入方正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方正科技等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索赔。”刘国华称。

宝利国际案

再获法院立案受理

1月5日下午,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我们2017年7月提交的一名投资者索赔案此前曾一度被暂缓立案,时隔多月之后,起诉材料终于被法院立案受理。”谢良不无欣喜地表示。

宝利国际在2017年6月8日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宝利国际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宝利国际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及60万元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给予警告及3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

“宝利国际案是国内首例自愿性信息披露导致违规而被证监会查处的案件。”谢良解释,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除了要合法合规履行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自愿发布的信息披露,如果后续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也应依法依规予以披露,倘若隐瞒或披露不及时,同样也可能会构成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一旦因信披违规被罚,权益受影响的投资者可以对此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对于宝利国际的投资者而言,存在以下两种可能的索赔情形:一种是,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2月8日期间卖出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在2015年4月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并一直持有至2015年11月24日仍未卖出且买入成本高于9.05元的投资者。

据了解,宝利国际曾于2017年10月28日公告称,公司办公地址自2017年10月27日起,由江阴市云亭镇工业园区澄杨路502号,变更为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虹桥万科中心2号楼801-805。“尽管该案后续会否因实际办公地变更被提起管辖异议还不得而知,但目前该名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案件获南京中院立案受理,意味着已有实际性进展。此外,该系列案此前已有部分投资者和解获赔。”谢良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两公司将面临

投资者索赔

2018年新年伊始,中毅达就公告因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认为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拟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另外,在2017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宣布对中毅达及其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晓阳等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交易所认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控制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未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中毅达、大申集团、何晓阳等作出公开谴责等处分。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认定的相关违法事实,将中毅达股票的可索赔范围确定为两个,投资者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条件者,即可进行维权索赔。”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首先,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且在2016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其次,在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中毅达,且在2017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的投资者。

*ST上普2018年1月9日晚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为信披违法违规,上海证监局拟对*ST上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和金额不等的罚款。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1月9日间买入*ST上普A、B股票,并在2018年1月10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ST上普虚增利润的违法情节严重,区区罚款不足以有效惩戒,投资者索赔挽回损失才是硬道理。”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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