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有福了, 当过兵的必看!

菠萝斑马居住指南 2017-12-11

退伍军人有福了, 当过兵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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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安置地

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大学生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二)易地安置需满足的条件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服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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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一)自主就业人员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够获得的经济补助

(1)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2)地方人民正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立功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一次补偿金增发标准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

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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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返回入伍前工作单位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五)入伍前已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复学待遇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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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照顾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

(2)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 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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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政策

(一)退役士兵符合国家安排工作的条件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兵服役期满12年的;

(2) 服现役期间平均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相关规定办理。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要求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们,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2)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4)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5)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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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退役士兵安置的工作标准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退役士兵退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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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士官的住房保障政策

(1)退休士官原则上执行军队统一的住房制度,所需经费由国家和个人合理负担,实行住房补贴、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稳妥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

(2)退休士官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

(3)退休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优惠。各地政府要将退休士官住房 优先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有关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供应;

(4)退休士官配偶在地方单位工作或者退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所在单 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向其发放住房补贴。

(五)退休士官的医疗保障

国家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办法为退休士官提供服务,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特殊医疗补助等,具体包括: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 基 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同等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安置地退休公务员的办法筹集,统一管理;在 部队参加退役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较多的,可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 当补助,其中,属于1级至6级残疾的,按照民政等部门《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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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爱

五、退休士兵供养政策

(一)集中供养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在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修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二)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的待遇

(1)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3)按规定由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休养、康复和医疗等服务保障。

(三)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主要待遇

(1)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2)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

(3)护理费;

(4)购(建)房经费补助;

(5)享受其他残疾退役军人同样的社会优待,特别是1级至4级残疾军人子女还可以享受降分录取、减免学杂费等教育优待。

(四)分散供养的退役士兵享受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1级至4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1)因战、因公1级和2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

(2)因战、因公3级和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因病1级至4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 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五)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住房保障标准

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 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 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六)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属

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屋的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

(七)对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规定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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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

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

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

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

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

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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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

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从2011年11月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为例,如果选择自主就业,即可在正常计发的退役费之外,领取4.5万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间如果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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