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新闻 2017-03-23
一场普普通通的产品发布会,居然衍生出一场罗生门。
原标题:小米和出门问问打起了嘴仗 律师说“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来源:界面新闻 林嘉文
没想到,一场普普通通的产品发布会,居然衍生出一场罗生门。
3月22日,出门问问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上连续发文,谴责小米电视在双方合作中背信弃义,使用了自家的服务做发布会演示,却未在发布会上对其品牌进行露出。
随后小米电视方面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小米电视最初选用了出门问问和搜狗两家供应商,但由于与出门问问在商业协议方面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决定提前终止合作。
但事实上小米在演示中并未停止使用出门问问所提供的服务,因此22日晚出门问问再次发文指出这个事实,同时将焦点集中在小米提供的“霸王协议”及其“霸王条款”上,指责小米不尊重合作伙伴和技术合作方。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孰是孰非似乎很难说清。然而,涉及合同的争议,不讲法律只打嘴仗就是耍流氓。
撇开双方争论的细节,本事件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小米提供的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条款?小米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出门问问的权利?
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为我们解答了这两个疑问。
首先,游云庭表示,一般来说合作谈判是一个平等协商的过程,而这种平等不是体现在条款的平等,而是体现在双方谈判地位的平等。双方要达成一致,才能平等地签约。
“作为律师,我们审合同的时候见过很多比较强势的合同,但如果相对弱势的服务商愿意接受,那么这个合同其实就是平等的。”游云庭解释道,反之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签约,比如小米和出门问问的情况,小米在最终产品中也没有嵌入这家服务提供商的服务,那其实并没有任何一方应该受到指责。
不过,如果小米虽然没有在最终产品里面嵌入这家厂商的服务,却在产品演示的时候使用其服务,对小米而言会有一个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但这个风险,如果消费者不追究,问题也不大。
事实上,所谓的“霸王条款”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霸王条款”一般指的是在格式合同中单方面排除对方主要合同权利的条款。但如果两家公司平等进行谈判,一家提供模板,另一家没有接受。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法院多数会判定并不构成合同法上的格式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霸王条款”一般用在消费领域,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比如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等。
回到小米电视和出门问问的情况,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所以小米电视不在发布会上露出对方的形象是正常的做法。
“对于这家服务商来说,维权在法律上有点难度。起诉小米虚假宣传或者缔约过失是这家服务商的权利,但根据我的经验判断,法院支持他们的可能性不大。”游云庭说。
事实上小米电视内部法务已审核过相关回应,而出门问问那边也咨询过律师,由于问题不在法律范围内,所以通过起诉解决的可能性很小。
因此基本可以判定,双方目前的嘴仗本质上就是场“公关战”,各位看官可以洗洗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