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与火之歌 2017-11-29
11月20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行政庭庭长宋炉安向社会公布了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新举措,并于本月开始实施。
此次发布的改革措施,是河南省高级法院10月3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异地管辖行政案件范围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是河南省高院3年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前情提要
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2014年5月和2015年4月,河南省高院先后出台《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和《行政案件异地管辖补充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改革。
主要内容:
使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行政案件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之外的法院审理,排除行政干预;
通过调整管辖规则的方式实现异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也就是把选择管辖的权利直接交给群众。只要行政相对人愿意,就可以直接到相关的异地法院起诉,异地法院必须受理;
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包括所有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工作手段干预审判的行政案件。
三年成效
“民告官”一审案件数量连续两年排全国第一
宋炉安表示,上次改革开始受到高度赞扬,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过去的三年半里,行政审判的各项主要审判指标持续向好。
主要表现:
第一,改革使群众增强了对行政诉讼的信心,越来越多的群众放弃四处信访的做法,转向行政诉讼渠道反映诉求,全省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持续、大幅增长。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2881件,居全国第三位,2015年这个数字为18178,跃居全国第一位,2016年这个数字为20770,继续保持全国第一位的水平。
第二,由于避开了行政干预,原告胜诉率持续提升。改革前的2013年,我省一审行政案件的原告胜诉率只有10.17%。2014年5月实行异地管辖后,当年原告胜诉率提升到16.38%,2015年提升到17.55%,2016年又提升到19.38%,每年都高出全国平均值4至6个百分点。
第三,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不断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持续增强。一审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改革前的2013年为44%,2014年为49%,2015年为54%,2016年为62%,每年高于全国平均值5至10个百分点;生效裁判的服判息诉率,改革前的2013年为84%,2014年为87.8%,2015年为95.4%,2016年为96.2%,每年高于全国平均值2至7个百分点。
第四,全省行政机关对改革积极配合支持,改变了传统观念和做法,通过提高应诉水平争取胜诉的机会,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负责人出庭率从2014年的6%,到2015年的18%,2016年的26.7%,今年的37.7%,有力地提升了法治政府形象。
新举措
聚焦三类问题,深化异地管辖改革
宋炉安称,随着改革的发展,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并提出了一些需要继续改革解决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目前还有一些案件的审判,虽然行政机关不能使用制度上的手段进行干预,但实际上还是会受到行政区划和行政机关的影响,群众对案件的处理还存在“官官相护”的顾虑。
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三类深层次异地管辖问题:
(1)对设区的市政府部门作被告的案件实施异地管辖。
举措:
[地级市政府各部门作被告(如:郑州市公安局),之前:一审由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管辖(如:二七区法院)→以后实行异地管辖]
[省政府各部门作被告(如:河南省公安厅),2015年之前:一审由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管辖(如:金水区法院)→2015年之后:全部交由郑州铁路法院管辖]
理由:
上次改革的初衷是要解决“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这个突出问题,而不是政府部门作被告的案件。从实际情况看,虽然县区基层法院级别较低,但审理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案件还比较有底气,特别是设区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省政府各部门对于所在辖区的基层法院没有制度上的工作关系,难以对行政审判实施干预,因而以前没有对这些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但从这几年的审判实践看,由于这些行政机关与所在辖区的法院实际上还是存在较多间接的工作联系,对审判的公正性可能产生一定的干预和影响,因此,从更高的司法公正要求看,也应当将这些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从所在辖区法院分离出来。
由于省政府各部门作被告的案件已于2015年全部交由郑州铁路法院管辖,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这次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设区的市政府各部门作被告的案件管辖问题。
(2)县、市、区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管辖问题。
举措:
[县、市、区人民政府作被告,之前:一审由所在辖区的中级法院管辖→之后:争议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理由: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管辖,由于从制度上看县级政府干预不动中级法院,对这类案件原本不需要异地管辖。但近几年群众反映,对一些重大的县级人民政府作被告的案件,由于县级政府与所在辖区的中级法院存在一些间接的工作关系,而且人脉关系很多,中级法院难以做到公正审判。为了解决群众的顾虑,这次改革将这类案件中争议标的2000万以上的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3)再审行政案件的管辖。
举措:
[省高院决定再审后确定审理法院,之前:或由本院提审审理,或指定原二审法院再审→之后:或由本院提审审理,或一律指定郑州铁路中级法院管辖]
理由:
根据现行法规定,对二审终审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上级法院在确定进行再审时可以提审由本院直接审理,也可以指定原二审法院再审。
从实际情况看,省高级法院是受理再审申请的主要法院。让一个法院纠正自己的裁判当然要更难些,但省高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很重,管不了那么多案件,还是需要将一部分进入再审的案件交给原审中级法院再审。
再审是纠正错误的审判,应当从程序上给予更多的公正保障。为了避免中级法院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产生的不公正问题,这次改革决定在省高级法院指定再审法院时,一律指定与全省各市无体制上工作关系的郑州铁路中级法院管辖。
(原题为《河南出台“民告官”新举措:市政府部门是被告的,全改为异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