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ttleBird 2018-03-08
去年11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与博通公司CEO霍克·谭(Hock Tan)会面。
新智元报道
来源:Quartz
作者:克雷格、肖琴
【新智元导读】周二公布的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致博通信函,显示了CFIUS对其收购高通一案的担忧。如果这笔收购成功,高通在科技行业的竞争地位将被削弱,美国在 5G 领域的领先地位将会丧失,从而有利于中国的竞争者。
去年11月,美国总统特朗普与博通公司CEO霍克·谭(Hock Tan)在白宫宣布,博通公司总部将迁回美国。而就在此次会面后的第二天,博通意图收购高通的报道浮出水面。自此之后,博通收购高通陷入持久的拉锯战。
如果收购成功,博通高通收购案将成为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高科技收购事件,资金约为1300亿美元。
最近的消息是,美国财政部主管下的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致函博通,对其收购高通一案表示担忧。这也被外界视为CFIUS阻挠博通的这项收购。
周二,这封信函被公布,信中透露了美国政府对这项交易的担忧。而CFIUS对交易的阻挠突出表明了特朗普政府与中国进行贸易的更加强硬的态度。
CFIUS阻挠收购是担心中国影响5G标准,华为再度躺枪
在3月5日公布的信函中,财政部的Aimen N. Mir指出,国家安全方面的具体问题保持机密,只说它们“与博通与第三方外国实体的关系的风险有关,以及与博通对高通的商业意图的国家安全影响相关。”他认为,如果这笔收购成功,高通在科技行业的竞争地位将被削弱,因为高通在5G技术标准化方面与中国形成竞争。如果高通被外资公司收购,美国在 5G 领域的领先地位将会丧失,从而有利于中国的竞争者。
“降低高通公司在标准制定方面的长期技术竞争力和影响力,将扩大中国对5G标准制定过程的影响”Mir写道,“鉴于美国国内对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担忧,中国电信巨头华为等可能让中国在5G方面出现的主导地位,这将构成美国产生严重的国家安全。”
Mir认为,博通的声明表明,如果收购高通公司,“它希望采取’私募股权'式的方向,这意味着会减少研发等长期投资,并关注短期盈利能力。”而高通与美国国防部合作,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
华为是高通和博通的客户,将其芯片用于其手机和网络基础设施。尽管其在中国和欧洲的业务蓬勃发展,但它一直是华盛顿常常怀疑的目标。 2012年,美国众议院情报委员会警告电信运营商不要从华为购买网络设备。同时,由于政府干预,华为通过AT&T在美国销售手机的计划最近受阻。华为的消费业务部门首席执行官(余承东)曾表示,其竞争对手已经利用政治手段阻止公平竞争。
财政部的这封信件并没有直接记录博通和华为之间的任何关系,只是提到了后者。在与Quartz联系时,华为将高通和博通描述为“有价值的合作伙伴”,并且不会就这封信提出进一步的疑问。
博通称这项调查是“高通公然采取的绝望行为”,会导致收购失败。高通公司发布了一份反诉称,“这对高通和博通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
如果高通公司与博通公司的合并失败了,它将不会是第一个由于CFIUS干预而破产的交易(CFIUS干预过很多交易)。但是,这样会让公司从所谓“恶意收购”中解脱。
贸易保护渐起,CFIUS曾阻止Canyon Bridge、蚂蚁金服等收购案
对收购半导体行业的美国企业的担忧,很大程度上源于潜在收购方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去年9月,根据CFIUS的建议,白宫阻止了有中资背景的Canyon Bridge Capital Partners以13亿美元收购莱迪思半导体公司。在此之前,2016年2月,中国背景的清华紫光试图以37.8亿美元收购半导体制造商西部数据公司也因CFIUS的调查终止。
但是,博通是新加坡背景的。事实上,博通曾经是一家美国公司,这家总部位于加州的半导体制造商,在2015年被新加坡的安华高科技( Avago Technology)以370亿美元收购。此后,安华高科技以博通的名号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在新加坡与美国圣荷西设立双总部。
CFIUS对高通收购的干预比通常要早得多。通常情况下,这家机构只有在双方同意出售后才会展开调查。
今年1月,CFIUS阻止了另一项备受关注的技术收购,即中国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公司收购总部位于得克萨斯州的汇款公司速汇金 (MoneyGram)。这一拒绝也标志着CFIUS的一个转折点:它标志着对消费者数据的控制,而不仅仅是对计算机组件的控制,对国家安全的具有潜在威胁。
在这笔交易破裂前一年左右,特朗普曾亲自与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会面,马云承诺在美国创造100万个工作岗位。
参考来源:
https://qz.com/1223483/broadcom-a-company-trump-called-really-great-faces-a-national-security-investigation/
https://www.qcomvalue.com/wp-content/uploads/2018/03/Letter-from-Treasury-Department-to-Broadcom-and-Qualcomm-regarding-CFIU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