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技 2016-12-20
安科科技 谭宵寒
12月1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草案明确规定了商家删除不利评价情节严重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应依法赔偿;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等,安科科技就此梳理了草案中七大值得关注的焦点。
关注点一:电商平台
电商第三方平台成规范重点
草案首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其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活动。
草案还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使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根据草案,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在草案中被清楚规定下来。
根据草案规定,电商平台需要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身份、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商经营主体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同时,作为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电商平台,需和商家一样承担起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对平台内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进行检查监控。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商家或电商平台要求赔偿。
另外,电商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经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注点二:商家评价
商家删除不利评价情节严重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了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不得实施的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其中明确指出了几类行为,包括: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服务评价;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信用评价记录;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关注点三:快递送达
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应依法赔偿
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向消费者专项收取的快递物流服务费用,不得高于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服务价格,不得利用自身经营优势限定消费者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如果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注点四:电子支付
服务商承担未授权电子支付造成的损失
草案规定,如果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服务提供和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若因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服务提供者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服务提供者承担;能够证明未授权支付是因服务接受者过错造成的,且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服务提供者可免责。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关注点五:信息泄露
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漏时,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草案规定,根据草案规定,电商经营主体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原则,并事先征得用户的主动同意。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未经用户授权的手段收集个人信息。电商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利用应当符合用户同意的处理利用规则。
电商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草案规定,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注点六:商品质量
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提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关注点七:商业标识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域名主体部分、网页名称、网页等知名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不得利用服务协议等手段,限制交易、滥收费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也不得攻击或者入侵其他经营者的网络系统、恶意访问、拦截、篡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店铺,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