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WangsLaw 2017-12-01
继辽宁袁诚家向公安机关提起高达37亿余元的国家赔偿之后,吉林的孙宝东国家赔偿案也有了进展。11月21日,吉林省高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孙宝东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相关财产等共计90余万元。
这两宗个案的赔偿金额虽然差别很大,但有一个共性却为舆论所聚焦。那就是赔偿申请人都曾被帖过“黑老大”的标签:袁诚家作为辽宁某75人涉黑犯罪团伙的第一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今仍在服刑;孙宝东曾因参与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今年1月22日,经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提审,孙宝东多项罪名被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刑期被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因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改判刑期,被当庭释放。
和以往申请国家赔偿的无辜苦主不同,袁诚家和孙宝东都是有罪之人,在公共舆论场上不容易得到围观者的支持或同情。在法理上,要阐释这一类国家赔偿并不难——哪怕是罪犯,也有依法申请和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不少网友相信或许有别的力量让这些本应得到更重惩罚的“黑老大”被“大事化小”了。作为情绪宣泄,我们不难窥见其背后的逻辑链条,但作为事实判断或司法判断,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将这类国家赔偿归于不合理情形。由此引发了另一层面的大众焦虑:当某种势力通过“原罪”积累了金钱,他们也因此拥有了更多可以调度的优质法律资源,比如著名刑辩律师等。
我们都知道,法治是法的治理。因为法律是公开的、确定性的,故而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具有确定性,长期以来这是作为法治的优势而被宣扬的。但相似的行为、相似的案件,到了不同的辩护律师手中会有不同的诉讼结果,这确实是技术的力量。随着律师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原本被律师视为“烫手山芋”的刑事辩护,近年来得到了迅猛发展:一面是针对弱势群体的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越来越大;一面是参与权钱阶层刑辩的著名律师越来越多。虽然国家为法律职业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但就算通过了司法考试,也不能保证不同律师对同一法律问题的认识就是相同的。
门内门外,是职业的分界;门槛之内,相同的法律职业人在手艺上也有高低之分。袁诚家、孙宝东们的国家赔偿之所以能申请成功,有几分技术的力量,几分法律和事实的本原,我不知道,也不愿意去做无根据的猜测。因为对于法律人来说,尊重生效裁判是讨论的前提和基础。网友的忧心我们理解,这也的确是一个问题,但这一问题的解决,不要去指望律师们纷纷拒绝再为“坏人”辩护。
其实刑事案件的解决,在法理上就是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来最大限度地实现正义或者是接近正义,律师加入辩方,是程序正义的需要。律师并不代表正义,也不生产正义,律师参与只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在很多时候还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他们是法院生产司法正义的源材料。高水平的律师为“坏人”辩护,并通过策略或技巧击败了控方,在结果上可能造成罔顾公众利益的事实,这也是法治顺畅运行必须承受的代价。
这样的个案,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对所谓“法律空子”或“制度漏洞”的警醒。有越多这样的辩护,惩罚“坏人”的制度就会越健全。因为,从整体上看,正义并不因保护了“坏人”的合法权益而有损,相反它促进了制度的正义,将使更多普通人受益。以上,这就是法治自我修复的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