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针对网贷、小贷、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

扑克投资家 2018-01-14

亚洲财经获悉,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近日在官网一口气发布3则现场检查细则的征求意见稿,分别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网贷中介机构,意见反馈的截止时间是2018年1月15日。

广州针对网贷、小贷、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表示,此举为规范相关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并加强对辖区内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相关细则,现场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临时突击检查等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相关当事人,将被依法采取包括责令改正(整改)、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限融资担保)、约谈(限小贷)、停业整顿(限小贷、融资担保)、罚款(限融资担保)、吊销经营许可(限融资担保)、禁止从业(限融资担保)等监管措施。

网贷现场检查再提借贷限额和13条红线

引人关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准入资格情况、内控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和信息披露四个方面对网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网贷机构现场检查细则,现场检查是指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各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在辖区内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管检查的行为。

具体来看,网贷机构现场检查的准入资格情况主要包括:查阅工商营业执照查看经营范围中是否具有网贷信息中介业务;查阅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或申请材料检查是否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查阅与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检查IT系统,检查是否已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存管用户是否包含机构与个人,是否包含借款人与出借人。

内控情况主要分为公司治理、管理层职责、风险控制、风险评估、网络安全、客户服务和第三方评估等7个方面。其中重点明确:检查是否已设置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及不同网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检查是否已实现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管理,是否已实现客户资金银行存管;检查是否已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检查是否已建立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检查是否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

业务开展情况的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禁止性行为、借款上限、偿付方式、法律风险等6个方面。其中重点明确:检查是否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开展的十三项禁止性活动;检查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是否超过100万元;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是否开展“房产首付贷”性质业务;是否向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是否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并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是否核实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真实性;是否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导致融资利率虚高;是否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等其他违法行为。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风险提示、信息公开、风险教育等3个方面。其中信息公开方面明确:检查是否在官网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是否及时在官网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是否在官网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是否向出借人与借款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的定期审计结果和测评认证结果。

小贷业务重点检查控参股P2P等11项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从机构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业务情况、账户情况、加强社会监督情况、业务管理系统情况、借款人信息保护情况、委外催收管理情况、其他方面情况共九个方面对小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其中,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11项行为:

1.是否存在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小额贷款企业名义或由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有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3.是否有控股或参股 P2P公司,或是否有与P2P平台合作并提供担保。

4.是否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5.是否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6.是否存在贷款期限过于集中或大额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过大的问题。

7.是否违反贷款利率政策。

8.是否未按规定擅自扩大融资渠道或使用合规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

9.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是否存在贷款不真实问题。

10.在核准的地域范围外经营业务。

11.经营其他未经批准和违法违规的业务。

另外,根据小贷公司现场检查还将重点检查银行账户是否超过5个,日常结算(缴费、日常开支等)资金与贷款资金是否通过不同账户分开出账;是否违规开展委外催收业务;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委外催收管理制度等。

融资担保业务重点检查余额是否超过净资产10倍等14项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拟从机构情况、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情况、业务情况等三个方面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其中,业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14项行为:

1.是否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特别是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是否假借融资担保公司名义或由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进行集资活动。

2.是否存在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3.是否存在受托投资。

4.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该条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5.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是否合规。

6.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是否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关联方融资担保业务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7.各项准备金提取是否合规。

8.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提供的反担保,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9.自有资金的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10.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及重大风险事件。

11.非现场监管系统填报是否真实准确,是否提交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12.融资担保公司向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是否合规。

13.是否有抽逃资本金问题。

14.经营其他未经批准或违法违规的业务。

另外,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细则还将重点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分立、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等,变更名称、变更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省内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决策运行制度;建立的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的实际,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体系并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是否及时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及时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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