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不会掉馅饼 2017-12-29
12月22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等被没收违法所得 83,010,266.08 元,处罚款83110266.08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 股和 2,992,600 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 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 79,782,529.33 元。2016 年 12 月 5 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 3,227,736.75 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 83,010,266.08 元。
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 83,010,266.08 元,并处 83,010,266.08 元罚款。
此外,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 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
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易事特在公告中称,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