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哲学批判性思维 2017-11-30
国家宗教局等12部门下发意见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
商业资本严禁介入佛教道教
12部门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
新京报讯 (记者倪伟 沙璐)11月23日,国家宗教局、中宣部、中央统战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
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禁设会所
目前,佛教道教总体平稳发展的同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投资建造、承包经营寺庙宫观等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所关注。
为解决佛道教商业化问题,意见明确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严禁商业资本介入佛教道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不得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道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禁止将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
意见还指出,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内不得设立只对少数人开放的会所。
不得利用宗教场所收高价门票
根据意见,宗教活动场所外将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活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要严格控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投资修建或承包经营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不符合宗教仪轨或造型粗劣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予以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宗教场所门票等收费项目,意见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以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景区,不得利用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收取高价门票。其次,未经批准建造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律不得对外开放,不得收取门票和宗教性捐献。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获取经济利益。
党政干部不得助长“宗教热”
意见还明确制止乱烧香、乱放生活动,严禁炒作售卖“头香”“头钟”。要求佛教道教界以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此外,各级党政干部不得支持参与“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不得以发展经济、促进旅游和繁荣文化名义助长“宗教热”。严禁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从宗教事务中谋取利益,坚决惩治腐败。
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直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等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商业化问题的其他场所和组织,要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依法查处。
■ 解读
专家:《意见》将宗教还给了宗教界
早在2012年,相关部门就开始对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2012年10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等10部委印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14年4月,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公布“借教敛财、以教牟利”等涉及佛教道教领域十个典型案例。在这些案例中,“被承包”现象比较突出。
对于佛教道教商业化现象产生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宗教学教研室副教授张雪松认为,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产生,“计划经济时代寺庙由协会出资,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后,寺庙开始自负盈亏,就开展了商业化活动。而佛教和道教商业化能力比较强,就带来了很多问题。”
张雪松说,目前宗教场所商业化问题严重的原因,在于很多宗教场所的自主权并不掌握在宗教界手中,“很多寺庙归景区管理,还有的被租赁出去,就不得不因为分账等原因收高门票,其实宗教界本身意见也很大。”
针对这一现象,意见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道教场所,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佛教道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必须交由佛教道教界管理使用。“这个规定很明确,是将宗教还给宗教界。”张雪松说。
此次意见由12个部门联合发布,张雪松认为这体现了宗教管理问题的复杂性。“地方的民族宗教部门相对弱势,人力也单薄,有效管理所有宗教场所是比较吃力的。”张雪松说,此次意见是一个“宣誓性”的文件,但能否有效落实,需要继续进行权力细化和执行监督。